《关于加强和改进市管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

作者:组织人事处发布时间:2018-10-25浏览次数:4

中共株洲市委组织部文件

株组﹝201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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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株洲市委组织部

关于加强和改进市管干部因私出国(境)

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云龙示范区党务工作部,市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政工(人教)科,各企事业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监督干部要求,进一步严格市管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199923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414号)、《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省管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湘组〔20173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规范审批程序。市管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的日常管理和审批工作由市委组织部按照相关程序严格执行。省管、市管干部因私出国(境)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审批,具体审批程序为:

(一)省管干部因私出国(境),按照湘组〔201736号文件规定执行

株洲市党政正职因私出国(境)需分别报经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其他厅级干部(包括办理退休手续3年及以内的)和县市区委书记需先报经市委书记审核把关;县市区长需先报经市长审核把关,再由市委组织部按程序报省委组织部审批。办理离退休手续3年以上的省管干部需先报经市委副书记审核把关,再由市委组织部于出国(境)前5个工作日报省委组织部备案。

(二)市政府工作部门正职因私出国(境)需报经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其他非省管干部的市直单位党政正职因私出国(境)需报经分管市领导同意,再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按程序报市委组织部审批。

(三)市人大、市政协内设委室主任因私出国(境)需经市人大、市政协主要领导同意;县市区人大主任、政协主席因私出国(境),经县市区委书记审核把关后,分别报经市人大、市政协主要领导同意,再由所在地方或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按程序报市委组织部审批。

(四)县市区、市直单位等其他在职市管实职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由所在地方或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审核把关,报经分管市领导或者工作对口市领导同意,再由所在地方或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按程序报市委组织部审批。

(五)市管国有企业的在职市管干部(含市场化选聘)因私出国(境),正职需先经市国资委党委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再报经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其中董事长、党委书记需报经市委书记同意,总经理、监事会主席需报经市长同意);副职经所在企业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核把关,市国资委党委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报经分管市领导同意,再由所在企业组织人事部门按程序报市委组织部审批。

(六)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市管干部(包括已免去现职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市委委托市委组织部部务会管理的高职院校市管干部和办理退休手续3年及以内的市管干部因私出国(境),需报经本人所在地方或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同意,由所在地方或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按程序报市委组织部审批。

(七)办理离退休手续3年以上的市管干部因私出国(境),由所在地方或单位党委(党组)审批,并于出国(境)前5个工作日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八)在职市管干部(包括已免去现职未办理退休手续的)需征求市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办理退休手续3年及以内的本地本单位纪检监察机关或市纪委派驻纪检组出具意见;办理离退休手续3年以上的,可以不征求纪检监察机关意见。

二、从严审查审批。严格审核市管干部因私出国(境)事由,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严禁私自变更行程和时间。

(一)在职市管干部(包括已免去现职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因参加子女毕业典礼、子女婚育、探望在国(境)外定居或工作的直系亲属、本人就医等特殊情况可以申请因私出国(境),应严格审批,其他情况一般不予审批。因私出国(境),应利用法定节假日、双休日、公休假,一年一般不超过一次,因私出国(境)时间一次一般不超过15天。

退休半年以内的市管干部比照在职干部管理;退休半年以上3年及以内的市管干部一年一般不超过两次;退休3年以上的市管干部因私出国(境)次数不受限制。

(三)对涉及管理人、财、物、机要档案、国家安全等关键岗位的市管干部,配偶和子女已移居国(境)外的以及没有配偶和子女的市管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要严格审查,还可根据需要征求市国家保密局、市公安局、市国家安全局等单位的意见。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出国(境)的人员,以及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人员,一律不得批准其出国(境)。

(五)市管领导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的,组织人事部门审批时间一般为10个工作日。

三、严格证件管理。市管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由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登记,专人专柜保管,严禁个人在未出国(境)期间私自持有证件,严格证件领取流程。

(一)省管干部(含离退休),向公安机关申领因私出国(境)证件的,证件须由县(市)区或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领取,并及时交省委组织部或根据省委组织部授权交由市委组织部登记、保管。凡领取由省委组织部集中保管和省委组织部授权市委组织部保管的因私出国(境)证件,需本人书面申请,经省委组织部负责人或省委组织部授权市委组织部负责人审批同意,凭因私出国(境)审批手续和证件领取单,领取因私出国(境)证件。

(二)市直单位党政正职,以及市管国有企业市管干部,向公安机关申领因私出国(境)证件的,证件须由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领取并及时交市委组织部登记、保管。凡领取由市委组织部集中保管的因私出国(境)证件,需本人书面申请,由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经市委组织部审批同意,凭因私出国(境)审批手续和证件领取单,领取因私出国(境)证件。

(三)其他市管干部,向公安机关申领因私出国(境)证件的,须由县(市)区或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领取并做好登记、保管。凡领取因私出国(境)证件,需本人书面申请,在职市管干部及办理退休手续3年及以内的,由县(市)区或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经市委组织部审批同意;办理离退休手续3年以上的市管干部,由县(市)区或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凭因私出国(境)审批手续和证件领取单,领取因私出国(境)证件。

(四)在审批同意市管干部因私出国(境)后,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签证前2个工作日向其发放证件,签证后立即收回;在干部因私出国(境)前3个工作日将证件交由本人使用,干部须在回国后5个工作日内交回。发放、收回证件均应登记在册。对逾期未交的,组织人事部门要及时催交并报告。

四、实行出入境报告制度。领导干部在出国(境)前,应及时向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出国(境)时间;在回国入境后,也必须及时报告入境的时间和地点。省管干部出国(境)的,各地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要在第一时间将有关情况报告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由干部监督科报省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

五、及时登记报备。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及时更新登记备案领导干部信息库,因现任职务、工作单位、主管部门等信息发生变化以及新列入或不再属于登记备案范围的人员,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要在干部异动后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信息报送所在地公安机关。对因辞职、调离本市等原因,不再属于登记备案范围的人员,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在发生变更一个月内,到当地公安机关撤销报备。

市委组织部在每次市委常委会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后,及时将新列入的市管干部名单和市管干部职务变化情况送市公安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支队备案。

六、建立信息共享预警机制。加强纪检监察、组织、审判、检察、公安、国家安全、外事等机关和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协调机制。要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预警机制,及时沟通情况,共同做好市管干部因私出国(境)有关管理工作,坚决防范违规违纪因私出国(境)行为的发生。

七、强化监督检查。各地各单位要强化风险防范意识,每季度第三个月的20日前向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上报本季度登记备案人员证件办理、领取情况和因私出国(境)情况。每年2月底前开展一次集中自查清理,将上一年度报备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管理情况书面报告市委组织部,重点报告因私出国(境)情况、申领证件、证件统一保管以及出国(境)费用自理等方面情况。市委组织部将会同市纪委、市公安局等单位不定期对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管理工作进行抽查,督促责任落实。

八、严肃责任追究。对执行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制度规定不严格、违规审批或履行审查审批职责不力、证件管理不规范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责任。对私自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未经审批擅自出国(境)、私自延长在国(境)外停留时间和更改出国(境)路线、回国(境)后拒不交回因私出国(境)证件或逾期未交且不能说明原因的,视情形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各地各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相关规定对乡科级领导干部及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要从严审批,对因私出国(境)证件要从严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措施,并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

1、株洲市市管领导干部因私事出国(境)审批表

2、株洲市市管领导干部因私事出国(境)申请及承诺书

3、因私出国(境)证件领取单(一)(市委组织部审批用)

4、因私出国(境)证件领取单(二)(单位审批用)

5、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情况登记备案台账

6、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登记台账

7、登记备案人员信息变更通知书

8、省管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流程图

9、市管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流程图

中共株洲市委组织部

2018921

中共株洲市委组织部办公室       20189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