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续保公告

作者:陈进发布时间:2024-06-07浏览次数:12

2009年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续保公告

2009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已做了大幅调整。目前,申报缴费工作已经开始,请您仔细阅读一下内容,及时办理续保缴费和参保登记手续。

一、参保对象

株洲市辖区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和年满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的非从业城镇居民及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居民均可参保。

二、基金筹集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资助相结合,按年度一次性缴纳,具体标准:

   人员类别

筹资标准(元 / 年)

个人缴费 (元 / 年)

政府补助 (元 / 年)

学生

儿童

一般人员

110

30

80

低保、残疾

15

95

三无人员

0

110

非从业居民

一般人员

320

200

120

低保、残疾

60

260

三无人员

0

320

老年

居民

一般人员

320

100

220

低保、残疾

40

280

三无人员

0

320

 

有条件的用人单位或组织可以对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或居民参保缴费给予补助。

三、登记参保时间

每年的10月1日至11月30日为集中办理下一年度缴费续保和集中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期限;学生儿童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为集中办理参保登记和费用缴纳期限(2008年放宽至11月30日),逾期不予补办。

新生儿办理户口登记后可随时办理参保手续,6月30日前参保的缴纳全年医疗保险费,7月1日以后参保的缴纳半年医疗保险费。

四、参保续保办理

1、参保办理

在校学生儿童,可由所在学校、幼儿园统一组织参保登记,并代收代缴个人部分的医疗保险费,其他城镇居民到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的社区办理登记,并到商业银行的任一网点缴纳个人部分的医疗保险费。城镇居民办理参保登记时,须提供户口本、居民身份证或学生证等有效证件;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员另须提供低保证、残疾证。

2、续保办理

凡不需变更参保信息的已参保人员凭身份证可直接到株洲市商业银行任一网点缴费续保。

家庭参保人数、参保人姓名、身份证、补助类型、首诊医院等参保信息需要变更和没有身份证号码儿童的续保人员,须持户口本到原参保社区办理信息变更和缴费相关手续。

城镇居民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满5年以上的,每增加1年,提高基金支付比例2%,提高比例最高不超过10%。

五、医疗保险待遇

按规定在缴费期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居民,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起付标准、基金支付比例和最高结算限额

项目

医院 标  准    级 别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起付标准

原标准

100

450

650

800

现标准

非从业和老年居民

100元 

300

600

800

学生儿童

100元 

150

300

400

基金支付

原标准

65%

60%

50%

40%

现标准

80%

70%

60%

45%

最高结算限额

原标准

学生儿童起付标准以上~70000元以内,非从业居民和老年居民起付标准以上~30000元以内

现标准

学生儿童起付标准以上~100000元以内,非从业居民和老年居民起付标准以上~50000元以内

2、以学校、幼儿园为单位整体参保的学生儿童不设待遇等待期。

3、参保学生儿童发生无第三方责任意外死亡的,按每人10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

4、学生儿童发生无第三方责任的意外伤害的门诊治疗原则上到首诊医院就诊,由首诊医院按50%比例报销。因特殊医院未在首诊医院就诊的,学生儿童或家长应及时告知首诊医院,治疗结束后,凭就诊医院(门诊)的医疗费收据和病历到首诊医院报销。

5、非从业居民、老年居民因病(如高血压、低血糖、骨质疏松、脑血管意外后遗症等)或因确实不可预测原因导致发生无第三方责任的意外伤害,住院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6、参保居民未享受生育保险补助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住院分娩,顺产补助500元,难产补助800元,剖宫产补助1000元。

7、参保人员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肾功能衰竭透析门诊治疗纳入住院管理、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及免疫抑制门诊治疗费用最高结算限额以下部分,基金支付50%,个人自负50%;最高结算限额以上的部分由个人自负。

六、就医管理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实行首诊制,参保人员患病需要住院治疗的。应持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手册到首诊医疗机构就诊住院。因受诊疗条件所限需要转往其他定点医疗机构的,须经首诊医疗机构同意,转往市外的还须报市医保处备案。

如果您想更详细地了解这项政策,欢迎电话咨询或到社区进行询问。为了您的健康,请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为您的健康添一份保障!

祝全市的居民朋友们,身体健康!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咨询电话:市医疗保险处:8681499     

石峰区医保局:2629835   芦淞区医保中心:8580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