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工伤保险条例

作者:陈进发布时间:2024-06-07浏览次数:11

新《工伤保险条例》201111日实施。根据株洲市劳动保障局下发通知,株洲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都要参加株洲市市工伤保险。从十月份起,我院教职工也将参加株洲市工伤保险。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为所有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费。

六种情形可以申报工伤

根据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范围,在下列六种情形下受伤的员工,可以按照规定程序依法申报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

(二)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提交公安部门提交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

(三)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或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四)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提交突发疾病死亡证明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证明;

(五)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的有效证明;

(六)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专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以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从上面六种情形中不难发现,并非只在工作时间受伤可以算工伤,诸如在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受伤,抢险救灾期间受伤等,都算是工伤。按规定,各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后,应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工伤待遇大幅提高

对于教职工来说,工伤保险的待遇如何是他们最关注的。新《工伤保险条例》大幅度提高了工伤保险的待遇,在提高工伤保险测算基数标准的同时,还将实行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便于特大工伤事故发生时,工伤保险能及时支付到位。

工伤职工在接受治疗,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是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如果个人劳动合同期满或是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工伤职工还可获得一次性的工伤医疗补助金,这笔资金的额度也比以往有所提高。

以往,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合并计算的,新办法则将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开计算,一次性补助给职工。医疗补助金按所在地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来计算,伤残就业补助金则按照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患职业病的职工,一次性的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还将在原基础上分别增加30%

缴的少,得的多,是工伤保险的一大特点

根据株洲市规定,事业单位等组织首次参保的缴费比例仅为0.5%,远远低于其他社会保险的缴费比例。但如果事业单位等组织职工发生工伤,工伤保险基金就要支付医疗康复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辅助器具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劳动能力鉴定费、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等各项工伤待遇,而且标准较高。

参加工伤保险以后,我学院职工的合法权益将得到更好的保障。